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
產品、檢驗標準無變更情況下,已取得之試驗報告得以持續適用。
規劃商品檢驗標識與「能效項目」性能級別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可採「個別」或「合併」張貼方式,並以適當比例大小標示。
爰就同廠場、同花紋、不同廠牌商品之能效項目,比照前揭國際性作法,針對相同輪胎取得完整「慣性滑行噪音」、「濕地抓地力」及「滾動阻力」之型式試驗報告者,由報驗義務人提供樣品及技術文件予原核發報告之試驗室,經確認樣品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輪胎一致,且適用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出具該相同輪胎之型式試驗報告。
查現行針對所詢情況商用車輪胎之品質項目取樣原則,係採速度最高作為測試判定,爰胎邊有不同載重指數與速度代號情事者,比照品質檢測方式,以速度較高代號作為判定係屬C2或C3輪胎。
C2/C3輪胎判別
自節能輪胎能效項目納檢之相關檢驗規定實施日起,進口或內銷出廠之繫案商品皆須檢驗符合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報驗義務人得保留進口資料(如進口報單)及出廠銷售紀錄,以利市場檢查時,俾憑判定。
同一花紋型號具不同「滾動阻力」、「濕地抓地力」及「慣行滑行噪音」性能等級組合,可各別選取具不同性能等級之代表規格進行型式試驗,另標示之性能等級應與本局指定試驗室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性能等級範圍一致。
若進口產品未依規定取得「能效項目」試驗報告,除無法報驗通關外,更須申請先行放行補辦「能效項目」檢驗,取得試驗報告後再執行檢驗,將延誤產品通關及上市時機;而內銷產品未依規定辦理驗證登錄,將無法取得檢驗合格標識,上市販售。
同廠牌(含不同製造廠場)之小客車輪胎(C1類)及商用車輪胎(C2類),每一花紋型號取一商品做全部能效項目試驗,其中「慣性滑行噪音」取樣係以截面寬度最大、扁平比最小且標稱輪圈直徑最大者、「濕地抓地力」取樣係以截面寬度最小、扁平比最大且標稱輪圈直徑最小者與「滾動阻力」取樣係以載重指數最小及標準載重者。
不符合上述取樣原則者,認可指定試驗室得依其專業依下列方式執行取樣:
1.濕地抓地力得以額外增加10 %規定值代替
2.滾動阻力得依公式計算調整規定值代替
1.申請人向標準局認可之輪胎指定試驗室提出能效型式試驗申請,且有自願降低能效性能等級標示之需求時,須檢附自願降低輪胎能效性能等級標示聲明書
自願降級標示聲明書範本
2.本局認可之輪胎指定試驗室依檢驗標準CNS 1431「汽車用輪胎」進行檢驗及判定基準分類性能等級後,再依據申請人之聲明書,出具調降等級之試驗報告(如原檢測結果為A級,試驗報告將登載為B級),嗣後申請人報驗之節能輪胎能效項目標示內容應與試驗報告資訊一致。
1.型式試驗申請應依試驗產品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1)產品規格一覽表【含主/子花紋、扁平比、標稱尺度(含簾布層數或載重及速度)及載重分類】。
(2)每一取樣輪胎成品之胎面花紋應檢附三×五吋以上彩色照片一張或電子檔案。
(3)中文標示樣張。
(4)樣品:「慣性滑行噪音」樣品4條,「濕地抓地力」樣品1條,「滾動阻力」:樣品1條。
試驗申請文件:https://www.artc.org.tw/tw/service/download?cate=6&page=2
2.經標準檢驗局評鑑通過成為指定之試驗室可執行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之型式試驗, 指定試驗室資料可至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21&CtUnit=3531&BaseDSD=7&mp=111
同花紋及同製造廠場(含不同廠牌),或同花紋及同廠牌,其型式試驗報告能效項目之數據經原報告名義人同意引用者,得提供該同意文件、樣品及第三目資料予原核發報告之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查。經確認樣品及文件資料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輪胎一致,且適用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出具型式試驗報告辦理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