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為汽車非常重要的組件之一,它不僅承受汽車全部載重負荷,輪胎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問題,直接影響到民眾駕駛安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產業發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自69年起將新品「汽車用輪胎」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要求針對「基本項目」(如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脫座力、外胎強度等)進行檢驗,進口或內銷出廠之新品汽車用輪胎皆須經檢驗符合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國際近年已陸續將「能效項目」(慣性滑行噪音、濕地抓地力、滾動阻力)納入強制性管理,為使國內輪胎檢驗制度與國際接軌,標準局已於112年12月21日修訂公布CNS 1431汽車用輪胎檢驗標準,並於113年12月9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115年7月1日起小客車輪胎(C1類)及商用車輪胎(C2類)將新增「能效項目」檢驗及其性能等級標示。
檢驗方式仍維持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併行,廠商可採用兩者併行或兩者擇一方式(如下圖),針對檢驗作業流程述明如下:
1.監視查驗:
適用「進口檢驗」之商品, 係依據「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之規定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能效項目」型式試驗報告,並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標準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報驗,其中「基本項目」至少選擇「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脫座力」及「輪胎強度」其中一項執行檢驗;「能效項目」僅查核書面之型式試驗報告與中文標示樣張,檢驗機關將另訂監視計畫進行取樣檢驗確保性能符合國家標準 。
2.驗證登錄:
適用「驗證登錄」之商品,係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及「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之規定執行符合性評鑑程序,廠商在產品完成研發設計、量產之前, 向標準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基本項目」與「能效項目」型式試驗報告, 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在證書有效期間內,可憑驗證登錄證書辦理進口或運出廠場,免除逐批檢驗之等待時間及檢驗人力的浪費。品質一致性查驗部分,則由檢驗機關另訂監視計畫,配合驗證登錄工廠檢查或邊境查核等抽取樣品進行取樣檢驗。

圖1.國內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方式